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渔业用水检测 

发布时间:2014/01/26
渔业用水检测

  为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,保证鱼、虾、贝、藻类正常生长、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,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,发布《渔业水质标准(GB11607-89》。
  
  渔业用水检测:
  
  1.色:不得使鱼,虾,贝,藻类带有异色。
  
  2.嗅和味:不得使鱼,虾,贝,藻类带有异味。
  
  3.悬浮物质: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,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,不得对鱼,虾,贝类产生有害影响。
  
  4.PH值:淡水6.5-8.5海水7.8-8.5。
  
  5.溶解氧:连续24h中,16h以上必须大于5,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。
  
  6.生化需氧量:不超过5,冰封期不超过3。
  
  7.总大肠菌群:不超过5000个/L,贝类养殖不超过500个/l。
  
  8.汞:<0.0005
  
  9.镉:<0.005
  
  10.铅:<0.05
  
  11.铜:<0.01
  
  12.锌:<0.1
  
  13.镍:<0.05
  
  14.铬:<0.1
  
  15.砷:<0.05
  
  16.氰化物:<0.005
  
  17.硫化物:<0.2
  
  18.氟化物:<1.0
  
  19.氨氮:<2.0
  
  20.亚硝酸盐<1.0
  
  21.硬度:<450
  
  22.碱度:<450
  
  23.氯化物:<250
  
  24.浊度:<200
  
  25.TDS:<2000
  
  26.电导率:<4000